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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社部发[2000]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(劳动和社会保障)厅(局): 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270号)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.92天和167.4小时,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○○○年三月十七日